一、什么叫宣告死亡
(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二)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四)顺序的意义在于:
1、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2、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五)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未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二、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二)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
(三)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一)身份关系上的效果
(二)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1、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3、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夫妻关系并不自行恢复。
(1)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继续有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其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自行恢复。
(2)财产关系上的效果:
依照《民法典》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
4、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5、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民法典》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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