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面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诉讼当事人有权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偷录音未必具备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才具备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是客观和真实存在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程序和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获取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应当与本案和待证事实有关联,不能是无关联的材料。
员工被动离职面谈的内容
1.告之公司的辞退决定和辞退理由。
2.告之员工具体的辞退方案,涉及合同认定情况、工资支付、福利享用、工作交接安排等条款。
3.听取员工的辩解,观察员工的情绪和心理变化,适时地加以引导。
4.对员工关心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和咨询,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政策帮助,必要的时候请专家从第三方的角度提供支持。
5.遇有集体性裁员辞退时,可以引进法律专家和心理辅导专家共同作业的方法,为员工提供面对突发的事业情况的政策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度过抗拒、不认可现实的心理期,防止出现意外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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