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医疗过错案例分析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11-16 20:43:46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部分:一审案件

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起诉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第二部分: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5)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6)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医疗过错认定要求

通常来说,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具体分析,医疗事故有如下特征: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

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

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因此,笔者使用“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加以概括。

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在此就不赘述。

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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