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0]290号
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22日·国税函[2000]3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深圳卷烟厂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双喜25(6420)24元/条(200支)
全包装(下同)
双喜25(6420)27元/条
硬盒翻盖
特美思25(6420)18元/条
全包装
特美思25(6420)19.1元/条
硬盒翻盖
西丽25(6420)14.53元/条
全包装
西丽25(6420)16.7元/条
硬盒翻盖
阿波罗25(6420)14.53元/条
全包装
7
阿波罗25(6420)16.67元/条
硬盒翻盖
梧桐山25(6420)25.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特美思25(6420)25.21元/条
硬盒翻盖
红特美思25(6420)35.9元/条
硬盒翻盖
孺子牛25(6420)70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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