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青国税税政[1999]143号
市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国税函[1999]30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市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生产的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颐中集团+泰山+25×(64+20)+13750元/箱
青岛卷烟厂++硬盒翻盖+55元/条
+红锡包+25×(64+20)+10000元/箱
++硬盒翻盖+40元/条
+精品+25×(64+20)+4000元/箱
+哈德门+硬盒翻盖+16元/条
+老刀+25×(64+20)+3750元/箱
++硬盒翻盖+15元/条
+精品红金+25×(64+20)+3750元/箱
++硬盒翻盖+15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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