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从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既培养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又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较高。税务部门要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就必须收集、整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导致税收监管成本的增加;另外,个税申报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提供收入证明、已代扣代缴纳税凭证等,加大了自行申报难度,也增加了自行申报的成本。
2、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同时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
3、税收调节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家庭教育、医疗、赡养、房贷等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纳税中均未考虑。另外,政府官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检查制度尚未建立,部分官员游离于自行纳税申报行列之外。
4、政策规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实际上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另外,《办法》对于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滞纳金的缴纳比例等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5、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美国,由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很多家庭都需要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服务,不仅解决了纳税人不熟悉税法、收入统计和申报繁琐等问题,也能够凭借代理人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个合理的避税空间。事实上,我国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较差,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中介发展缓慢。
(二)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政策规定。修改相关规定,以减轻税务部门在纳税申报中的责任和执法风险,使之将工作重点放在纳税申报监控上。对于申报后应补缴税款和退税的处理、网上申报纳税等问题做出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以避免实际执法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2、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真正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一是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标准一刀切的做法,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同时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等费用;二是明确规定凡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申报,不能例外;三是明确规定各种非货币化的收入、隐性收入也必须纳入申报范围。
3、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税务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纳税申报知识,进行纳税申报辅导,并主动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各种便利,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
4、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建立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资源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必须建立的外部环境。
5、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加强税源监控。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人的税务编码卡。这些信息最终汇集到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从而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6、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与普通的纳税人相比,中介机构拥有的专业人员,熟悉税法,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程序、申报方法等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业务优势。纳税人可以通过适当的付费,请专业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为自己的纳税申报提供全程服务,提高纳税申报的效率。对税务部门而言,通过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进行专业纳税申报,也直接降低了税务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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