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刘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10月,王某将刘先生的再婚妻子郑女士以及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35万元。王某向法院诉称,刘先生生前同郑女士分别向自己借款共35万元用于治疗,故请求判令几名被告偿还35万元。
郑女士在诉讼中认可王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应以刘先生的遗产进行清偿。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辩称,借条是郑女士向王某所写,没有刘先生的签字,不能证明借条在刘先生生前就存在。同时,借条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因此借款事实不能确认。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诉债务真实存在,且发生在刘先生与郑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刘先生正在患病,不能排除郑女士为筹措医疗费用向朋友举债,判决由郑女士向王某给付欠款,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对郑女士向王某借款的必要性以及花销去向均提出种种质疑的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刘先生生前治病的医疗费凭证中存在大量银行卡支付,仅凭持有刘先生治疗的相关票据,不能证明郑女士是以借款进行的支付。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条所载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根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由郑女士个人偿还王某借款3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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