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前所背负的欠债并不一定会对另一半产生牵连。
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在结婚前所累积的债务理论上属于其中某一位配偶的私人人财务负担,他们需要通过自身的经济资源去承担和解决这些问题,无需牵扯到自己的伴侣。
然而,当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个人在婚前所承担的债务实际上被用作了婚后夫妻生活的开支或投资时,这样的情况便可以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哪一位配偶都需要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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