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性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5-02 17:00:31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协议的主题是错误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存在商业秘密,这是竞业禁止协议得以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协议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符合签订协议的主要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视为无效。对工人没有补偿。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额或者支付标准的,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如果雇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该协议对雇员无效。

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禁止?

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用人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不得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不得自行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关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相竞争的产品。哪些员工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等容易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营销人员、会计人员、秘书等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必要知道如何规定竞业限制的无效性。而需要了解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为了更好的签订协议,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本文还介绍了谁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你需要知道。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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