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丈夫肖某给付妻子郭某医疗费、交通、护理费等共计6967.17元。
郭某婚前患病但未及时治疗,婚后,虽经过治疗,但未彻底医治,导致病情严重,夫妻感情由此淡漠。2003年4月,肖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判不准离婚。肖某便外出打工,并停止给妻子治疗费。
今年3月,郭某独自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9945.29元。期间,肖某没提供任何医疗费用。
不久,郭某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上述费用及生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理应支持。但原告婚前明知患病而未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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