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出租人应及时修理;
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补交租金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一般为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都需要规定违约责任的条款。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比较常见的,有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损失的。
就算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如果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时候,还是需要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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