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拆迁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城市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需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方可具体实施。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1、棚户区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多样、权属性质复杂,既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又有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除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后,方能转为可以改造实施的用地。
二、棚户区改造流程
(一)前期准备
1、项目选址:选址定点和划红线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集中新建为初步设计,配建为实施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二)房屋拆迁
1、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
2、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7天;
3、对评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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