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有哪些方式?
时间:2023-02-20 18:32:17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仅供参考)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3.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一、拆非居住房补偿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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