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1、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
2、原出租人同意;
3、第一份出租合同至此次转租合同均有备案。
二、厦门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受理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3、转租合同;
4、原出租人同意转租书面材料;
5、房屋划分若干部位出租的,提供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
6、上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出租抵押的房屋,租赁合同超过5年以上(含5年)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
8、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单位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三、厦门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10年7月28日修订市政府令第139号)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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