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工程分包过程中的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合同不约定的,协议不明确或无效,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
2。具有合法劳务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以分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合同,未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合同的;(三)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修复的;(四)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所欠工程价款。总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当建筑工程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保证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拒绝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单位。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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