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市的节节走高,很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就花样翻新地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售房,以求吸纳广大购房人的钱款,尽快回笼资金,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针对这种情况天津市房管局在最近推出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政策中,明确了无证售房的本质特征:
凡是发生了钱款收受的行为,而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都属于无证售房。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相当于还不具备销售条件而不能合法上市流通的商品。试想,消费者买了这样的商品,等于买了一系列待定的预期,消费者在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的房屋的规划设计、环境配套、交付时间、房屋质量等等都是可变的,风险只能由购房人自担;更甚者,一旦开发商的运营出现严重问题,无法继续开发,留下“烂尾”工程,或者开发商恶意“携款潜逃”,购房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楼盘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切合同都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我国目前对这种“预定”阶段产生的争议、纠纷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大部分的风险都要由消费者承担。
因此,不管是打着“先期预订”、“内部认购”的幌子,还是采用“放号”,签订“认购卡”、“定购卡”、“派筹卡”、“确认卡”等等名目的各类协议,并向购房者收取“定金”、“订金”、“预定金”、“诚意金”等款项,而不是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购房者在网上正式签订合同的,都有可能是开发商种种变相无证售房的方式。广大消费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清醒,不要被开发商诸如供不应求、欲购从速、预定优惠等宣传所迷惑,免除种种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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