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有关规定,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婚姻登记是否可撤销
婚姻登记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可撤销原因主要是指因胁迫而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进行隐瞒的的情形。法律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口头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一)须有胁迫的故意。
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
(二)须有胁迫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屑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三)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烟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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