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范围
时间:2023-04-24 14:44:04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本文就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出阐述。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下列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财产罚和行为罚。财产罚是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的惩戒制裁,如罚款、没收财物等,非法财产罚造成的财产权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罚是对行为能力的惩戒,但其会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虽未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作出,但它却剥夺了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能力,非法行为罚造成财产权损害,国家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到公民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定规则条件和程序实施。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担任何缴纳义务,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于此类。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此项属于概括式规定,除了上述明确列举财产权损害赔偿外,公民还具有许多财产性权利,据此规定,凡涉及到有关财产权损害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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