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使用,购房者享有合法的维权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首先依法行使催告权,敦促开发商尽早完成交房手续,同时赔偿因逾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倘若已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但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期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举旨在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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