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与农村和谐举足轻重。然而,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承载着他们的希望,任何关于土地的制度,都会触动农民的敏感神经。土地确权后,承包关系将长久不变,农民对“公平”的诉求极为强烈。那么,在确权中遇到承包地块及用途变化问题的该如何处理?
1、承包地块面积的确认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前提,坚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不得打乱或改变原承包关系。确权后增加的面积,只要是在其承包地块内,应属原承包农户,应按原有的承包关系进行确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增加的面积用于调平补缺,或者调整给其他农户,更不能把增加的面积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原有承包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农户。
3、承包地块经营权流转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根据当事农户的申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4、承包地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自行挖塘、开渠、修路、葬坟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5、承包地被征、占用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村组内新修公路、人行便道、塘库、渠堰、公益用房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征而闲置的耕地,由农户自行耕种的,不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占用田间道路等耕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居)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居)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家庭二轮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7、承包地退耕还林农户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就取得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林木,虽然取得了林权证,但土地仍属承包耕地,应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农户在不属于二轮承包土地上退耕还林,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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