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存在哪些五大法律风险及防范内容
时间:2023-05-07 18:11:37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五大法律风险是什么?防范的内容是什么投资通常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投资(包括证券、信托)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直接设立公司)。近年来,三种投资方式逐渐趋同,如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投资、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融资等,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的债务承诺、投资清算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

I。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1)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非正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往往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一些国有企业也向其投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作为出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再投资。因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刑事案件很多,实际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股权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防范:国有企业要严格依法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果被投资单位承诺保证最低和高回报,就要警惕

第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投资;二是股权转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1)设立直接投资存在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与非货币性出资

虚假出资的风险点如下:(1)出资的股东也可以向其他股东支付虚假出资;(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虚假出资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债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解释(三)》,扩大了出资民事责任的范围:一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公司法》没有规定;二是规定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退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规定第三方垫资协助投资者设立公司,双方约定投资者验资成立后提取资金偿还第三方时,投资者未补足出资时,第三人应当与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出资义务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将债务人的全体股东作为被告,尤其是信誉好、资产大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和拆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大幅增加。在极端情况下,国有企业即使出资到位,即使只持有一小部分股权,也可能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面临虚假出资股东无追索权的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了他们自己的全部捐款,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也要认真监管

2.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风险点:投资财产的价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一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对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未经评估、估价的非货币性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不一致,虽已支付,但所有权未发生变化。近年来,非货币性投资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尤其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法律风险。例如,职务技术成果和软件职务作品的权属纠纷将从根本上影响投资设立;专利权、商标权投资超过法定有效期,导致投资缺陷的防范:在投资协议中可以表述为“投资者保证高新技术投资是其专有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所有产权完整、充分、无瑕疵”,并约定投资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2)股权转让风险点的法律风险:(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或有负债。标的公司清偿债务后,所转让股权的价值将受到影响(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转让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如所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完整合法的处置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等,以及是否已获得相关授权或批准。其中,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容易被忽略,“或有负债”既包括担保责任等条件满足时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也包括附带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中记载的或有负债,如产品质量责任防范:股权受让方可以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查询或调查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第二,转让协议中列出了卖方的担保清单。通过担保清单,受让人可以保证其能够获得预期的收购标的,并保证责任等不利因素仅限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保留部分股权转让。在一定期间内,承担或有负债的,应当用预备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要求损害赔偿。受让人可以以转让人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者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转让人赔偿经济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知道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因,仍转让股权的,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零对价”股权转让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3)增资扩股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解释,如果股东在增资过程中不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稀释小股东利益

在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遵循法定程序。在少数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尝试借钱等融资方式,第三个风险点是国有资产权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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