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时,临时停车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动车被追尾算谁的责任
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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