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的内容不同
购销合同与技术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内容不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特征不同
购销合同的特征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技术合同是作为技术合同的补充部分,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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