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30天内吗
时间:2023-12-06 00:42:43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30天内。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莫先生与归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归先生向莫先生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归先生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XX工业园区xx华庭x幢x04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莫先生(xxx区字第002xxx40),作为担保归先生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莫先生与归先生共同申请,江苏省XX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13)苏中证民内字第12xx8号公证书。

2013年9月17日,归先生没有按时还款,构成违约,莫先生委托本案代理律师向归某致函,要求其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后归某仍旧不理不问,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债权人无奈之下要求诉诸法律。

本案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梳理现有证据后,决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实现本案担保物权。但实施中遇到一些障碍,首先,在立案阶段,因为本案是XX园区人民法院商事特别程序案件的x号案件,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还没有发布,XX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此从严审查,代理律师历经三次协商并由庭长对本案申请人做完笔录后才得以顺利立案。

后于2013年12月18日,本案开庭,主审法官在后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XX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园商特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本案为代理律师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代理的第一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的好处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可以免交诉讼费,而且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裁定结案,一审终审,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实践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还有很多问题仍然是不明确的,比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能不能以公告程序送达,还有申请人持有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附担保物权文书公证还是否需要走特别程序,都需要加以时日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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