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人才引进落户
服务对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原籍是本市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
办理机构: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泰政规[2015]8号)《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泰公局〔2016〕5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区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或市、区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管辖地派出所申请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国家国民教育系列认可的学历证书或人社等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亲属关系证明。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每证2元(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
办理时限:
材料受理后,1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办事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相关说明:
先落户后就业的对象限指在泰有就业意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非本市籍大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亲属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审核落户。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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