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人身权是否包括人格权
民法典规定人身权是包括人格权的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范畴的人格权益,都属于因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而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地位个资格而享有人身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为民事主体所固有且具有专属性。作为人身权的人格权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格的独立、自由、平等为基础,确认人的共同价值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自主从事各项正当的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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