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囯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或者动产物权可由两个甚至更多的单位或自然人共同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益主体(包括公、私法人)共享同一项财富的所有权。
共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主体上而言,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式不同,共有时的权益主体并非单一个体,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组成;
其次,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为特定物品,这并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物品,还可能是集合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物不能进行单独分割,无法让每个共有人各自拥有某一部分共有物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尽管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多个主体分享,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单一的,对此类共有物,多个主体仅能共同享受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益则适用于整个共有物的所有部分;
最后,在内容层面上,共有人需要遵照约定进行共有物的管理工作,若是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力以及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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