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居住证持有者在本市居住期间离开时需要前往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次来本市居住时需要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重新计算居住期限。同时,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社区服务机构发现居住证持有人不在登记地址居住时,应当注销登记信息并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
如果居住证持有者决定离开本市,他们应当前往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次来本市居住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发现居住证持有人不在登记地址居住的,应当注销登记信息,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
离 开 武 汉 如 何 办 理 居 住 证 注 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的,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换领新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延长至十六周岁。
对于因特殊原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或者公民户籍不在本地,需要办理居住证注销的情况,根据《省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由本人或者他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离开武汉的公民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离开武汉的公民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的,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换领新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延长至十六周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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