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权利
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形式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复议内容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单独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行政赔偿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查阅材料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申请人的义务
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行政复议期间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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