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要强调的是,即便赌博行为人并没有亲自出现在赌场等现场场景之中,但是只要他们参与其中并持有相应的股份份额,这同样有可能导致其承担赌博罪名的法律后果。
锲而不舍地追求赌博性的盈利是构成赌博罪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之一。
换言之,赌博罪主要是针对那些以营利为唯一目的,通过聚集大量人群进行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因此,即使行为人并未亲身参与到赌博活动的现场,只要他们在赌博活动中持有股份,并且与赌博的盈利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参与的程度以及从中获得的收益等因素,以此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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