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受害者)具备更改先前所作声明的权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这往往是因为他们觉得原先的表述并不全面、准确或者有悖于自身利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变更需在法庭上以正式的方式提出,同时还必须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人作证,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