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检验车辆的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出租、公交营运(小公共)、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的,以及机动车转出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国产京B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三)其他机动车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经买卖交易办理转移登记的汽车并且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可以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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