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于2012年借给朋友李某30万元现金,当初约定月利息15%,还款时间是2013年10月份。期限届满之前的利息,李某是按期支付的,但去年10月借款到期后,李某不仅没有如期还款,之后连每月的利息也没有支付了。经打听,李某不仅向我借钱,还借了好几个人的钱,欠款共计100万元左右。现在他一直不露面,电话也不接。最近,我了解到一条信息,别人也欠了李某40万元,该欠款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我也认识对方。请问,我可以要求该欠款人代李某支付我的债款吗?
张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锋律师回复: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经过各方同意,债权人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款的,但如果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主张,以实现清收债款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见,张先生可以先起诉债务人李某,并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李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张先生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的程序,将李某的债务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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