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替他收债。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律师补充:
1.代位权制度保护的是合法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两个债权均属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上两个债权任何一个存在无效情形,代位权都不能成立。
2.即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数额存在争议,也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债权数额作出认定。
3.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形成“三角债”,作为“三角关系”的中间环节,债务人应当尽量努力促进经济活动的良好运行。
4.在自身债权难以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以便于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证据,为行使代位权打下基础。
5.次债务人应当注意的是,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否则不能免除其债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
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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