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企业间借借贷合同所涉及的企业法人主要表现为各种组织形式的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初英属东印度公司和荷属东印度公司诞生,但作为一种特许设立的具有很强殖民色彩的企业法人,英属及荷属东印度公司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公司法人的一般特征。1844年英国颁布了全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公司开始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地位进入市场,此后以公司及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开始在欧洲,北美及日本等国家陆续建立,并带动了公司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目前各类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主要的交易主体。
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我国以《公司法》为代表的一批有关对公司制度进行详细规制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公司法人开始大量出现。目前各类公司已近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无论我国还是国外,法律既然允许公司这种法人组织的存在,并作为市场经济最常见的主体参与商品交易,其自身要生存、要发展、要交易就必定会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借贷行为从古至今作为一种最常见的民事行为,更反映出市场内在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需求与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借贷关系的广泛存在,是现代民商事法律体系建立的一项重要事实基础。
(一)企业间借贷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应用
正如前文所述,契约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体现为契约主体的自由,契约意志的自由,契约内容的自由与契约形式的自由。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合理的内部决策程序,选择合适的对象并与其发生借贷往来,既是维持自身正常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又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生动体现。
(二)契约自由原则确保企业间借贷在自由、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立法都确立或认可了契约自由原则,这正是因为契约自由原则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或交易行为在不受非法干涉或强迫的情况下,自由、公平的进行,确保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充分开展,这显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间借贷活动的自由性与公平性。
(三)契约自由原则下的企业间借贷活动可以推动银行业内部的资源优化配置,提升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西方有金融界曾经有一句名言,银行就是经营风险,并为客户提供存贷服务的中间商。我国银行业目前仍处于分业经营的阶段,中间业务在其业务总量中所占比重非常小,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就是为客户提供信贷。我们找不出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必须,也只能从银行获得借款。企业间借贷的普遍存在,可以给银行的信贷经营带来良性的竞争压力,促使银行业为对自身信贷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以及的信贷产品。
(四)契约自由原则下企业间借贷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繁荣市场交易,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业为降低信贷风险对房地产抵押贷款情有独钟,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几乎非房地产抵押不贷,银行业内人士称为嫌贫爱富。但我国法律却一再降低成立公司的门槛,法律既然可定了公司的合法地位,就必须确保其最基本的生存空间。若企业必须也只能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将必然导致银行对市场垄断,这在本质上违背了契约自由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样的经济体也不再具备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契约自由原则下企业间借贷可以使企业的摆脱融资渠道单一,银行信贷高不可攀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市场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繁荣市场交易,真正推动社会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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