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制有何不同之处
时间:2023-07-04 21:42:31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其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法人;2、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对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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