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现在的《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10万人民币的要求。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
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
2、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4、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9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