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时间:2023-08-17 16:52:39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1.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资本从来也不是说无偿的给了国家工商局的,过去的话基本上要等到验资报告出具以后才可以使用公司注册资本,但现在因为注册资本实行的是认缴制度,所以,使用公司注册资本的时间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但各位股东应该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

出资不实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股东的出资不实行为与虚假出资行为的区别,在于出资不实有可能因过失产生,尽管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在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出资人应处于明知状态),但这种区别对民事责任的变化影响不大。出资不实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承担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其次,是承担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权责任,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赔偿因出资不实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附随产生对出资不实行为的股东代表诉讼权和债权人代位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但其原则对股份有限公司也应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均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东与发起人完全重合,连带责任人的范围易于认定。但这一规定如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够准确了,因认股人虽属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但并未参与公司的发起活动,故不应承担责任。所以,立法应明确将连带责任人的范围限定为公司的发起人。但如非发起人股东对出资不实行为负有过错,视同其参与公司发起活动,便应当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的处理,则与虚假出资的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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