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双方的赠与行为与一般公民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赠与人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受赠人自然可以不返还。
不过,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
二是赠与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
三是价值大的赠与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
以订立婚约为名骗取他方财产的,不仅应当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赠与方有什么主要的和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附加义务。
附义务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范围内履行附加义务,否则,赠与人或有关部门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受赠人拒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但是,如果所附义务并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二、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由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要是当事人最终分手的话,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可以撤销赠与。但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况则存在例外,如若受赠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均可以行使撤销权,除非受赠人本身没有扶养的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扶养义务就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才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另外,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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