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传唤之后如实地坦白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者,便可视为主动自首行为。然而,若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自首并准确陈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作为自首。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在接受传唤之后如实交代了其罪行,但他同时也是被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他还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他个人的其他罪行,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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