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新贞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11 09:12:26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新贞,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新贞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新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崔新贞驾驶鲁E35507挂鲁ED710挂车,沿G106线自南向北行驶至873KM+10M处,与同方向梁全治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梁全治及乘坐摩托车人张开二人受伤,梁全治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4日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新贞负此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崔新贞所在的山东省东营市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被害人梁全治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92000元;在本院主持下,与被害人张开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第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1500元,已履行清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新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新贞的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归案经过、被害人梁全治的病历、调解笔录、协议书及收条,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张刘某、梁某某、耿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开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新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新贞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新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新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熊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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