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一死一重伤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时间:2023-06-02 21:07:21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肇事一死一重伤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XXXX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XXX,男,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女。

被告人陈XXXXX,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男,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X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王X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具体内容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XXX、路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X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4月24日6时42分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被告人陈XXXXX驾驶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XXXXX发生碰撞,致赵XXXXX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认定,陈XXX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被告人陈XXXXX拨打120、110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陈XXXXX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接货、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110接警记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X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诉称,2015年4月24日6时42分许,被告人陈XXXXX驾驶由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程线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由赵XXX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赵XXXXX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陈XXX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肇事车豫D81XXX号车辆在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投保有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XXX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车辆损失283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12261元;被告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购买的保险单据、驾驶人及所驾车辆信息、火化证明、居住证明、工资明细、购车票据、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费收据、赵XXX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买的有保险,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辩称,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理合法部分保险公司愿意赔偿,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不予以赔偿,只对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赵XXXXX发生事故时所骑电动车的定损并没有显示委托方,评估的检材没有进行质证;电动车的购车凭证只是一个收据,没有任何印章;交通费请求法庭酌情处理;需要提供赵XXXXX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否则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04月24日6时40分许,在本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被告人陈XXXXX驾驶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XXXXX发生碰撞,致赵XXXXX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陈XXXXX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赵XXXXX符合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挤压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5)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XX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XXXXX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所雇佣司机,张XXXXX是豫D81XXX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投有122000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再查明,被害人赵XXXXX(1953年9月7日出生)与配偶张XXXXX育有一子两女,长女赵XXXXX、长子赵XXXXX、次女赵XXXXX。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XXXXX2010年至2015年居住在XXXXX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赵XXXXX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赵XXXXX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平顶山市XXXXX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5年8月18日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陈XXXXX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自愿一次性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68000元,并承诺放弃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陈XXXX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陈XXXXX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判决书是针对刑事案件所作出的审判,这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裁判文书,至于具体的一些判决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来进行审查,最重要的就是将证据都要列举出来,绝对不能够做出没有任何依据的审判结果,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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