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22:08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需携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湘桥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人社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流程、时限等办事指南。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90日内(不含补正材料时间)内组织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参照学校设置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4、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湘桥区人民政府三楼301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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