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发机关:桂政发[2002]29号各地区办事机构,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委、办、直属部门:2001年8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国资发(2001)58号)分别规定了排名“广西”的内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投资最低限额。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广西投资,促进广西经济发展,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下列关于国有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统一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商人(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业发展等行业申请“广西”称号的企业占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万元
第二,申请“广西”称号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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