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案件具体情况,对于依循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并作出裁判裁决。若存在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经由我院院长的批准,可进一步将此期限延展至十二个月。如仍需延期,则须层层上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能继续延长三个月。
至于简易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并作出裁判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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