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伤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伤时,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
2、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 伤 认 定 如 何 取 证 : 用 人 单 位 需 协 助 调 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相关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情况有异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相关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用人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如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情况有异议,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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