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出资,但对购买的条件并未规定,只对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条件特别是购买价格产生了较大争论。
笔者认为,综合分析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立法宗旨,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以非股东购买股权的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份,而不能以评估价为购买条件。否则就损害了拟转让股份股东的出资处分权。当然如果拟转让股份股东与非股东恶意串通,告知的同等条件虚假,则异议股东可请求确认自己与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规定不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购买价是评估价,同意转让情形下,股东的购买价是转让股份股东与非股东的协商价,同为股东,受让条件不平等,导致适用法律不平等。因此,对不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应规定按拟转让股份股东与非股东的同等购买条件购买出资,才能防止股东任意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否决权。
看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但是允许转让,这样就保障了股东有收回出资的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联合外,还有人合的因素,带有封闭性,为了保持公司内股东之间有一定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股东转让出资不是完全自由的、无拘束的,而是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并在一定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有以下几项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则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要明确两点:一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完全自由的;二是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也不是要经过每一个股东的同意,而只要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仅有否决权,他们还有购买该转让出资的义务,如果不购买的,就要被视为是同意转让,这里是既加以限制,又使股东转让出资在一定条件下有路可走,这也是从根本上肯定了转让出资的权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它的作用是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因素,有益于公司稳定。实现这项权利的前提为同等条件才能先买,而并非是绝对的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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