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应当赔偿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
即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是指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中,因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应该予以抚慰金赔偿。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发生时,受损害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生的事实是致害人的行为导致,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被起诉一方的举证责任分为:致害人需证明损害事实不是自己的行为导致;学校等教育机构要求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笔者认为应对学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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