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应当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时间:2023-06-04 18:25:49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法律上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后果,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或虽然遇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从目前来看,校园伤害事件中责任方一般是过失。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且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侵权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或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当事人不负责任。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二)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这里的过错应当包含故意伤害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引起的伤害。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在理论上还有人主张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即学校对学生损害案件,应当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推定学校主观上具有过错,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推定原则,其本质还是要证明学校主观上的过错,只不过是让学校承担举证的一种证据的运用,与过错原则并无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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