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发起的破产申请产生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正式通知书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抗辩意见。
若抗辩理由充足并得到法庭认可,那么法院便会对该破产申请采取不受理处理结果。
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被视为已具备破产原因:
首先是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负债;
其次是负债大于资产,导致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全文3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